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2宗违法遭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2宗违法遭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2020年07月10日 18:25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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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2宗违法遭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来源:金融界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中国银行(维权)(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股票名称“中国财险”,02328.HK)宁波市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成立于1986年6月1日,负责人为洪粮钢。人保财险成立于2003年7月7日,注册资本222.43亿人民币,缪建民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601319,诊股)”,601319.SH),持股比例68.98%。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2篇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18、30号)显示,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4月-2017年1月承保车险时,向投保人林某、许某和钟某赠送现金红包或商城积分,价值1250元。时任公司车险部经理方炯杰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宁波保监局给予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方炯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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