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非报告期的股东数不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范围,但按贵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股东名册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持股证明等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如果只是查询股东总数的话,将相关文件发去贵司哪个邮箱能够查到?
董秘回答(汉钟精机SZ002158):
您好,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您可以将身份证正反面及相关持股证明的书面文件发送至IR@hanbell.cn,公司核实身份信息后将作出相应答复,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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