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的规定,公司严格执行监管要求,不能单独向任何人披露非定期报告相关时点的股东人数,感谢您的理解。除定期报告外,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属于需要强制披露的公开信息,具体人数请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定期报告。感谢您的关注! 董秘有没有搞错,股东人数是每月都可以回复
董秘回答(佳缘科技SZ301117):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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