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公司章程在公开征集投票权设置了1%的门槛, 剥夺了广大散户投资者的征集权限,是处于哪些考虑。
董秘回答(国睿科技SH600562):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新《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公司据此对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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