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新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的发行要遵守自愿性原则,也就是说股东有权利决定自己配不配股。再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只有国家有权利进行征用并要给予补偿。为此公司低价配股再除权造成的不配股股东的合法资产受损,这违背了宪法,宪法高于证券法,有规定所有法规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低价配股除权侵犯了不配股股东的合法财产权益,请问不配股股东的损失是由公司赔偿还是配股的决策者赔偿?
董秘回答(华安证券SH600909):
投资者您好,公司本次配股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股票发行监管规定,并获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配股除权前后的股票价格对公司股票的价值体现并未发生变化。感谢您的关注,祝您投资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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