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20年4月将4,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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