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ST易事特(维权)发布《关于东方集团(维权)、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何思模
第一条 为了共同助力广东制造业、新能源及新型储能跨越式发展,基于共同促进上市公司大力发展的初衷,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激活非国有股东的积极性,增强上市公司后续发展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现经三方协商,将甲方在原协议第六条 6.3 保障措施(2)条款中可要求乙方及丙方连带回购甲方持有股份的权利予以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26 日,即: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27 年12 月 26 日,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及丙方连带回购甲方届时仍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乙方及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将立即履行回购责任。乙方及丙方应按照甲方实际持有时间,和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即甲方投资本金 184,982.8898 万元,4.43 元/股)及加计 6%/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如甲方在上述期间自行转让所持股份的,乙方可以主张在回购价款中扣除甲方转让股份数量按照股份回购价款计算的对应价款;但若甲方转让股份价格低于股份回购价款的,则仅扣除按照甲方自行转让所持股份所实际收取的价款)。乙方及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响应,并及时足额按照甲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成相应回购义务,乙方及丙方对回购及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期间,如果甲方将所持股份全部对外转让,则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及丙方的回购等义务随即终止。
第二条 为保证乙方及丙方相关责任与义务的履行以及甲方上述权利的顺利实施,根据原协议第 6.3 保障措施(1)条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乙方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已将其持有的无质押、无托管受限的上市公司股份20,000万股股份质押给甲方,作为其完全适当履行约定责任与义务的担保。乙方在此同意,上述已质押股份的质押期限延长至原协议、《补充协议(一)》以及本补充协议下乙方及丙方相关责任与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拟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票出售给第三方(以下简称“买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前述乙方质押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以同样的交易价格随同甲方一起出售给买方,乙方应当无条件的予以配合。乙方通过上述随售方式出售质押股份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补偿甲方依据原协议、《补充协议(一)》以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下的应付款项或作为乙方完全适当履行原协议、《补充协议(一)》以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责任与义务的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买方将应向乙方支付的对应价款直接支付至甲方处(视为乙方已实际收取对应价款)。
第三条 经三方协商,将甲方在原协议第六条 6.3 保障措施(1)条款中的“各方并同意,至交割之日满半年起到交割之日满六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股份质押,乙方接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配合追加提供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充质押,增加质押后累计股份质押总数不超过 30,000.00 万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修订为“各方并同意,至交割之日满半年起至 2027 年 12 月 26 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股份质押,乙方接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配合追加提供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充质押,增加质押后累计股份质押总数不超过30,000.00万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明确变更的,仍执行原协议、《补充协议(一)》的约定。
【时间线】
2020 年 7 月 21 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及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41,756.86 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并且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协议转让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3 年 8 月 18 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在该协议签署五年内继续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易事特股份的表决权。协议签署后,广东恒锐所持公司表决权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发生变化。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第六条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除此以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并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完成相应的股份质押。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补充协议(一)》部分内容进行了期限延长及补充约定。次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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