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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晚,思创医惠(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9月20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根据《告知书》,因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浙江证监局拟对思创医惠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发行文件造假
2020年7月,思创医惠披露《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启动可转债发行。2021年2月1日,公司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81700万元。
根据《告知书》,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中,公司涉嫌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4万元,虚增利润3302.1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
公司同时涉嫌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02万元,累计虚增成本628.81万元,虚增利润5237.0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浙江证监局认为,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时任财务总监王凛,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未能如实披露
《告知书》同时显示,对于前述虚增营收、利润,提前确认收入、成本等行为,思创医惠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汪骏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对于两项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浙江证监局认为章笠中未能有效管控医惠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凛全面负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孙新军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汪骏在章笠中的安排下知晓并参与了医惠科技和开泰新之间的虚假业务,参与、实施了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大额罚款
针对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拟对思创医惠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81700万元的10%的罚款,即处以817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王凛,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拟责令思创医惠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章笠中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王凛、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汪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由于章笠中违法情节严重,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浙江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编辑:亚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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