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网站3月23日发布消息,因举牌森特股份(603098.SH)股份未及时公告,北京证监局对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实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陈发树、林玉叶、陈焱辉出具警示函。
据悉,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实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陈发树、林玉叶、陈焱辉与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森特股份(603098.SH)股东,互为一致行动人。2021年12月6日,陈发树名下证券账户陆续买入150万股森特股份股票,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78%上升至5.06%。该持股变动信息未于3日内公告,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对外公告;且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9日期间,上述一致行动人名下证券账户继续买卖森特股份股票,使持股比例维持在5%以上,最高至5.2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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