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301201.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
近期,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葛建利、总经理卢刚、董事会秘书杨晓静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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