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沣系”非吸案后遗症:工商银行二审仍被判向储户赔全部本金损失

“博沣系”非吸案后遗症:工商银行二审仍被判向储户赔全部本金损失
2022年03月09日 18:09 科技金融在线

  导语

  曾在行内推介并代销“博沣系”非法理财产品的工商银行,并没有随着“博沣系”相关人员悉数获刑而与这场“是非”划清界限。而是历时七八个年头,至今仍深陷于和受害储户的理财纠纷当中。

  虚构信托产品、省分行行长亲属向各支行“打招呼”关照业务……昔日轰动湖南的“博沣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后遗症仍然存在。

  曾在行内推介并代销“博沣系”非法理财产品的工商银行,并没有随着“博沣系”相关人员悉数获刑而与这场“是非”划清界限。而是历时七八个年头,至今仍深陷于和受害储户的理财纠纷当中。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系列工商银行和受害储户之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书。

  毫无疑问,曾向储户推介并出售了“非吸”理财产品的工商银行原邵阳红旗路支行,在二审中均被法院驳回其上诉,继续维持一审“向受害者赔偿全部本金损失”的判决。

  01

  在工行买到“非吸”理财产品

  储户投资款血本无归

  今年3月1日公布的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刘某红是工商银行原邵阳红旗路支行(下称:工行红旗路支行,现已改名为:工行邵阳北塔支行)的一位储户。

  2014年5月17日,刘某红在工行红旗路支行的10万元存款到期,其原本是到该支行办理到期存款的续存业务,但工行红旗路支行工作人员却向其推荐购买一款信托类理财产品。

  据了解,这款信托类理财产品的甲方为湖南博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沣公司),而产品的存续期为一年。

  同日,在工行红旗路支行工作人员的劝说推介下,刘某红到期的10万元存款被工作人员转为购买了上述理财产品。

  然而,一年之后投资到期,储户刘某红却并未收到本息。更加令人诧异的是,作为甲方的博沣公司还于2016年7月传来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警方调查的消息。

  接着,2018年7月,博沣公司相关负责人邓琳、张小华、周招等人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悉数获刑。

  而刘某红在工行红旗路支行购买博沣公司理财产品的10万元,本息至今未能收回。

  事实上,刘某红并不是唯一的工行受害储户。

  据裁判文书网去年年底公布的多份二审判决书,工行储户王某芳、李某、向某毓等人都有类似遭遇。

  1975年出生的王某芳也是工行红旗路支行的储蓄客户。其在工行红旗路支行购买博沣公司的上述理财产品只比刘某红晚三天(2014年5月20日)。

  王某芳也是在去办理到期存款的续存业务时,被工行红旗路支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的该理财产品。

  只不过,她投入的金额比刘某红还多,投入了高达100万元

  最后,这100万元也全部打了水漂。

  同为工行红旗路支行储蓄客户的李某,也在2014年7月份办理续存时被推荐投入了5万元。

  最后5万元也是“石沉大海”,至今未能收回。

  向某毓也被推荐投入了5万元......

  幸运的是,2021年8月,向某毓将这无法收回的5万元理财产品的全部债权权益转让给了曹某涛,曹某涛向其支付了5万元的转让款。向某毓算是变相收回了投资本金的损失。

  02

  二审工行诉求均被驳回

  维持赔储户全部本金损失

  无论是刘某红、王某芳,还是李某、向某毓,他们在工行红旗路支行买到的博沣公司的这款信托类理财产品,经法院查明:都是未办理相关信托业务手续的“冒牌货”。

  根据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时,必须要了解产品和客户。同时,要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确保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然后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然而,庭审中,工行红旗路支行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受害储户在被其工作人员推荐购买博沣公司产品时,其建立了涉案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以及对储户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

  一审时,法院指出,工行红旗路支行不但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其合作伙伴博沣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未对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的性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反而向受害储户进行宣传推介时提示不当,客观上造成受害储户对涉案信托计划无风险或低风险的错误认识,导致受害储户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工行红旗路支行具有重大过错,对受害储户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受害储户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储户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应当知道受托人是博沣公司,其应当了解博沣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否能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受害储户却并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工行红旗路支行赔偿上述储户的全部存款本金损失,而受害储户的利息损失则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工行红旗路支行不服,一一提起上诉,其认为上述受害储户也应对自己损失的部分本金承担责任。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于是在上述多份二审判决书中,工行红旗路支行的诉求均被二审法院驳回,继续维持了“工行红旗路支行赔偿受害储户全部存款本金损失”的判决,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

  03

  “博沣系”非吸案始末

  多家国有大行牵涉其中

  此前,“博沣系”非吸案曾在湖南乃至全国轰动一时。

  博沣公司的母公司为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沣资管),成立于2011年4月。

  自成立以来,博沣系公司依靠转包国有银行在售信托,或者炮制已经终止甚至“子虚乌有”的信托产品,以6%至8.5%的年收益率,向数百投资者出售信托产品。

  然而,博沣资管的经营范围却是: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自有或其它资金投资及管理等。也就是其并不具备出售信托的资格。

  此案暴露后,长沙市金融办也最后证实,博沣不能发行信托产品,也没有销售信托产品的资格。

  既然如此,一家没有资格的公司,缘何能向投资者出售信托产品?

  据新华网报道,博沣及其关联公司之所以能大肆非法“吸金”,数家国有银行起了关键作用。

  比如,除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在长沙、益阳等地的数十家营业网点,均卷入了这场案件当中,也均存在向客户推荐购买或者直接代售博沣公司产品的行为。

  “我是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张某某的亲侄子,希望你能关照一下博沣公司的业务。”作为博沣资管董事长助理,这是张小华到工行长沙分行下面各支行网点开展工作的一张金字名片。

  为了让各支行卖力的出售博沣的产品,除了“凭关系打招呼关照”之外,博沣系公司还制定奖励“潜规则”——对完成销售任务的行长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同时还不定期向各支行负责人送烟、送酒、送购物卡,有时候还会送些特别贵重的金碗、金币、金筷子。

  2014年下半年以来,“博沣”信托产品陆续陷入兑付困难。同年12月,博沣系公司的负责人卷款“跑路”。

  随后,博沣系公司的投资受损户多次要求“推荐”和“代售”博沣产品的银行赔偿损失。彼时,还出现了近百名受骗投资者围堵工商银行湖南分行的情形。

  因恶意串通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一些网点,骗取客户巨额资金。最终,博沣资管的实际控制人邓琳、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周招、董事长助理张小华等人,于2018年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两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案发后,据监管部门初步调查博沣及其关联公司非法开展委托理财,向公众出售了约4亿至5亿元信托产品,其中涉及银行代收的部分约2亿元。

  如今,此案历时七八个年头,数百名受害者的维权之路虽然艰辛,但终究悉数迎来结果。而工商银行等国有大行,也为旗下分支行“缺乏风险意识,未对其合作伙伴博沣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未对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性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而付出了“赔偿受害者本金损失”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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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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