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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市公司董秘收到监管部门通知并督促:但公司不配合监管要求,并未督促!收到警示函! 来源:企业上市
上市公司董秘收到监管部门通知并督促:但公司不配合监管要求,并未督促!收到警示函!
2021 年 4 月 1 日,监管部门获悉上述股份冻结暨解冻事项,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督促公司立即披露。但公司不配合监管要求,未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就冻结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历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7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66 号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鹏博士,A股证券代码:600804;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曦,时任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 年 4 月 7 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集团)所持有的鹏博士 7,167 万股股份于 2021 年3 月 12 日被司法冻结,于 4 月 1 日被解除冻结。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32%,占鹏博集团所持股份的 66.21%。
上述冻结事项发生后,鹏博集团未及时披露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事项。2021 年 4 月 1 日,监管部门获悉上述股份冻结暨解冻事项,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督促公司立即披露。但公司不配合监管要求,未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就冻结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迟至 2021 年 4 月 7 日才予以披露。
鹏博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稳定性以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对此关注度较高。鹏博集团本应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明确市场预期。但鹏博集团未就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经监管提醒后,在明知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情况下,仍未督促控股股东及时披露,直至解除冻结后 6 日才一并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
公司、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条、第 2.2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任期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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