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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安消(ST中安(维权),600654)股民再递立案材料,索赔仍未结束 来源:腾讯网
据股民110网消息,有一批中安消(ST中安,600654)投资者向法院递交了索赔立案材料。此前已有股民胜诉判决,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批案件大概率也将延续之前的股民胜诉判决,广州李和亮律师提醒,还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尽快联系参与索赔。
案情回溯至2019年5月31日,中安消(ST中安,600654)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处罚字[2019]45号、46号、47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故中国证监会责令中安消股份、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分别给予警告,各处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广州李和亮律师认为,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中安消(ST中安,600654)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
投资者索赔需准备以下资料:
1、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查询统计期间,从第一次买入到全部卖出或打印之日为止)
2、身份证复印件
3、起诉状等材料(电子发送,直接打印签字即可)
注:律师费用在股民拿到赔偿款后按比例收取。股民没有获赔,就不用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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