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SZ):共与766名中小股东通过“一对一”调解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2818.05万元

佳电股份(000922.SZ):共与766名中小股东通过“一对一”调解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2818.05万元
2021年02月19日 16:55 腾讯自选股

原标题:佳电股份(维权)(000922.SZ):共与766名中小股东通过“一对一”调解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2818.05万元 来源:格隆汇

格隆汇 2 月 19日丨佳电股份(000922.SZ)公布,截至公告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共计收到1644份哈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诉讼标的总额为20282.42万元。

截至公告日,本案在哈中院的主持下,公司共与346名原告在审判阶段进行调解并收到哈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公司与上述346名原告在哈中院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自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时限内向上述346名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共计2901.96万元。2、公司承担的案件诉讼费用共计38.39万元。

截至公告日,公司共收到400份哈中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哈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400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2771.90万元,判决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48.48万元。

针对哈中院作出的400份一审判决,公司已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作为公司二审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其中369起案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的诉讼标的额为4961.93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共与766名中小股东通过“一对一”调解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2818.0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第五条之相关规定,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应为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公告其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之日,即2017年12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第二条之相关规定,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即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2020年12月9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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