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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45名投资者起诉康美药业 首批案件索赔金额超2100万元 来源:银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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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康美药业维权
因“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而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康美药业,被投资者们告上了法庭。
银柿财经记者从专业金融证券律师洪鹏处获悉,截至目前他已接受45位因购入康美药业股票而受损的投资者委托,向康美药业进行索赔。首批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在广州中院立案,索赔总标的超过2100万元,目前这批案件正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洪鹏律师告诉记者,此次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件中,康美药业及马兴田被列为第一、第二被告,诉请包括请求判令康美药业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马兴田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洪鹏律师表示,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间买入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均可参与由银柿财经联合浙江法制报组织的索赔征集。
洪鹏律师指出,此次诉讼采用风险代理模式,股民在获得赔偿款前无需支付律师任何费用。维权索赔报名入口:)
“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以中药饮片为核心产品。康美药业在公司网站的简介中称,“公司位列中国企业500强、全球企业2000强、广东纳税百强”。
从2006年起,康美药业一直保持着净利润两位数的高增长态势,被市场视为A股医药类白马股。但2018年10月,有媒体发文质疑康美药业货币现金高、存贷比例双高以及大股东股票质押等问题。当年12月底,康美药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监会在查明的违法事实中指出,康美药业在2016年-2018年间存在以下财务问题:
.在《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
.在《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
.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
.在《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
同时,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在所披露的上述四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另外,康美药业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未按规定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在一份通报中提到,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案“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董事长被列为第二被告
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者注意到,康美药业的造假行为自上而下进行,制造营收规模持续扩大的假象,强化自身的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康美药业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全面管理公司事务,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未在定期报告里披露相关情况;同时为掩盖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长期占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等违法事实,组织策划康美药业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明知康美药业相关年报中披露数据存在虚假,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直接导致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需要为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兴田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证监会最终认定,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0年5月,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这也是投资者在起诉康美药业时,将马兴田也列为被告的原因。
信披违规非小事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证券法的核心制度。而虚假陈述行为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天敌,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实施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勤勉从业,严重阻碍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重申,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追责体系,对财务造假等行为重拳出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规制与打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也将面临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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