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行业正本清源

小贷行业正本清源
2020年09月18日 14:05 城市金融报

原标题:小贷行业正本清源 来源:城市金融报

本报综合报道万亿小贷市场迎来新规。

9月16日,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小贷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明确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融资1倍杠杆,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4倍杠杆。

《通知》还划定红线:区域小贷不得出省;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及为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鼓励小贷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出台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是根据当前小贷公司发展情况作出的新指导意见,利好成分更多,特别是回应了小贷公司对融资的诉求。”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常务副理事长白澄宇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小微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李焰分析称,“《通知》的基本精神就是将小贷公司定位于传统、小规模的地方信贷机构,明确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这对小贷公司开展线上业务,以及扩展业务规模实现跨区经营都会产生阻碍。同时也影响网络借贷信息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

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通知》的制定遵循三方面原则:

一是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

二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

三是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辩证把握监管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统一设限,授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部分监管要求。

小贷公司可以从银行融资

《通知》发布后,关于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及融资渠道、展业范围、贷款上限及借款用途、借款利率等方面备受市场关注。

“《通知》从规范业务经营、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和加大支持力度四方面对小贷的业务规范、融资渠道、经营红线等提出要求与建议,体现了监管机构扶优惩劣的决心,对促进小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

《通知》第三条指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白澄宇指出,《通知》明确小贷公司可以从银行融资,允许银行与小贷公司合作。将银行融资上限由原来的50%提高到一倍。允许小贷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并明确上限为净资产的4倍。这是在2008年小贷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当前小贷公司发展情况作出的新的指导意见,利好成分更多。

《通知》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相较于此前一些地方的5%标准有所放宽。”苏筱芮指出。

《通知》对小贷公司融资杠杆、融资渠道及贷款上限适度放宽,在跨区经营、贷款用途方面却有所紧缩。《通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李焰指出,暂停新增网络小贷业务、禁止区域小贷“出省”,对小贷公司开展线上业务,以及扩展业务规模实现跨区经营都会产生阻碍,同时也影响网络借贷信息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通知》制约了小贷公司的数字化经营进展速度,将减缓金融科技在小贷公司中的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明确限定小贷公司放贷利率的表述,仅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而2008年试点意见则提出小贷公司放贷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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