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65岁老太太操作期货交易,3000万亏得只剩45万,法院这么判…

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65岁老太太操作期货交易,3000万亏得只剩45万,法院这么判…
2020年07月06日 20:45 深蓝财经

原标题: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65岁老太太操作期货交易,3000万亏得只剩45万,法院这么判… 来源:深蓝财经

  65岁的老太太周某茹将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和李某路告上法庭,要求上述三者共同赔偿损失2954.95万元及利息损失575.29万元。

  究竟发生了什么,能让65岁的老太太巨亏3000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起尘封多年的往事。

  账户被人私自操作?

  三个月不到,3000万元亏得只剩45万元

  根据周某茹的说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绍兴向周某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她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

  周某茹表示,基于李某路在浙商证券的高管身份,以及双方的朋友兼邻居关系,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办理了全部开户手续,“并没有告知、测试风险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设期货账户的有关资料上签字”。

  周某茹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后周某茹应李某路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周某茹称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电话告知周某茹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询账户时,发现仅剩45.06万元,损失达2954.94万元。

  周某茹称,事发后,她打印交易账单发现“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周某茹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在开户时不作风险提示,开户后出现周某茹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并诱导周某茹开户;李某路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客户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损失,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周某茹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赔偿损失2954.94万元及利息损失约575.28万元。

  经法院调查发现,事情不简单!

  原以为真如老太太所言,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亏损,但据法院调查后发现,事情并不简单:在十年前,也就是2005年,李某路就已经开始操作周某茹证券账户!

  判决书显示:

  2015年4月13日,周某茹在李某路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并经浙商证券IB开户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事项告知后在系列文件上签名确认。

  4月14日,浙商期货工作人员就开户事宜对周某茹进行电话回访,周某茹对开户手续是其本人办理、已有开户专员向其讲解合同内容并揭示期货交易风险等事项进行了确认。同日,周某茹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

  4月15日,李某路更改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某茹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李某路再次更改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某路在周某茹的要求下,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本案庭审中,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周某茹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约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约为45.04万元。

  因账户存在巨额亏损,周某茹和李某路进行交涉,周某茹起草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一份,李某路在该文稿上进行修改,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文字。

  原告本人曾登录账户30余次

  法院判决李某路承担70%损失

  周某茹自认从2005年起委托李某路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开立期货账户后,周某茹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码,并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其本人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同时认为,因李某路未经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茹及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及时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法院查实,涉案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2013.84万元,当日入金785万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周某茹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路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路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浙江证监局在2016年给周某茹的回复函中,明确告知“经核查,未发现浙商证券公司在周某茹期货开户环节存在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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