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查案件:(2020)苏0509破申81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破产审查案件:(2020)苏0509破申81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18日 00:00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原标题:破产审查案件:(2020)苏0509破申81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破64号

  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吴江市金家坝羊笔港轧钢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羊笔港村。

  投资人:邱敏泉,该厂负责人。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农商行)申请对吴江市金家坝羊笔港轧钢厂(以下简称金家坝轧钢厂)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登记,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苏州农商行申请称:苏州农商行与金家坝轧钢厂、沈届秋、钮碧园、邱敏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苏0509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判决金家坝轧钢厂应归还苏州农商行借款本金23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罚息。判决生效后,金家坝轧钢厂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苏州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6)苏0509执6924号。现金家坝轧钢厂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特请求对金家坝轧钢厂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金家坝轧钢厂成立于1998年5月5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2016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判决金家坝轧钢厂应归还苏州农商行借款本金23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罚息。判决生效后,金家坝轧钢厂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2016年8月25日,苏州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6)苏0509执6924号。2017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执6924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发现,金家坝轧钢厂名下有位于吴江区金家坝羊笔港村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899.2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金家坝23000140),但因无相对应的土地故未予处置,除此外未发现金家坝轧钢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关于破产清算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主要应从申请人主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和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三方面进行审查。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关于金家坝轧钢厂的债务人主体资格的问题。金家坝轧钢厂系虽系个人独资企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的规定,其具备破产能力,亦属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对此具有管辖权。其次,关于苏州农商行破产申请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苏州农商行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可证明其对金家坝轧钢厂享有具备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金家坝轧钢厂未予清偿,应认定为金家坝轧钢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苏州农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家坝轧钢厂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最后,关于金家坝轧钢厂是否具有破产原因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金家坝轧钢厂经本院强制执行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金家坝轧钢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江市金家坝羊笔港轧钢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郝振

  审判员吴龙章

  审判员徐倩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艳

  书记员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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