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3破33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9)沪03破33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0年04月08日 00:00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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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沪03破33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3破33号

  申请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雨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3楼E-8室。

  法定代表人:肖文革。

  申请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公司”)以被申请人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凯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凯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凯瑞公司经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5年4月22日成立。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3楼E-8室,法定代表人肖文革,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元整(以下币种同)。营业期限2015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物业管理,企业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纺织品、服装、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除专控)、纺织原料(除棉花收购)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华福公司与凯瑞公司、案外人肖文革、案外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8)沪仲案字第2021号《裁决书》。根据该《裁决书》,案外人肖文革应给付华福公司购回交易本金994,000,000元、利息(以99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以99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3,6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616,993元;凯瑞公司对肖文革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瑞公司及肖文革应共同支付华福公司仲裁费5,731,921元。肖文革及凯瑞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凯瑞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显示,凯瑞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法〔20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且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全部负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华福证券有限公司对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姚建中

  审判员刘琳

  审判员鲍韵雯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汪莹

  书记员汪莹(代)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七条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裁决书 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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