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东网(维权)被中航信托起诉、因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来源:上海信托圈
导读:*ST东网公告披露,中航信托与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时代网络传媒公司、宋小忠存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ST东网公告披露,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宋小忠存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月23日,*ST东网(002175.SZ)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赣01民初664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涉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宋小忠
2016年11月原告发起并设立了天启【2016】178号文化传媒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2016年11月7日原告与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以下简称“东方投资”)签订《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合同》,约定在信托计划届满时,由东方投资收购原告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企业)74.99%的有限合伙份额。
公司(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中航信托-天启【2016】178号文化传媒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当核算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对信托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及东方投资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目标合伙企业的全部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资金不足以达到约定金额的差额部分承担支付责任。
2019年1月11日,宋小忠(第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附条件的担保函,对公司(第二被告)在承诺函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现信托计划已于2018年11月10日届满,东方投资(第一被告)尚未支付相应的收购价款,原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股份收购款67,490,000元、行权费20,216,067.08元、一次性违约金6,749,000元、连续性迟延违约金2,923,160.63元,以上共计97,378,227.71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从起诉之日起直至本息还清时止的行权费及连续性迟延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未付款项进行差额补足;
4、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宋小忠对第二被告应付的差额补足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现该诉讼案件已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结案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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