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计划回购最高10亿元 2份公告被质疑“左右互搏”

歌尔股份计划回购最高10亿元 2份公告被质疑“左右互搏”
2019年10月23日 14:03 红星新闻

原标题:歌尔股份计划回购最高10亿元 2份公告被质疑“左右互搏” 来源:红星新闻

10月21日歌尔股份发布多份公告,其中两份公告被认为“左右互搏”,一是董事长等人的减持公告,另一份是公司回购公告。笔者认为,对“左右互搏”操作还应回溯到制度根源来予规范和解决。

按减持公告,董事长计划自未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3245.1万股(不超总股本1.00%),同时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5966.4585万股(占总股本1.84%);另外副总裁也拟减持小量股份。而按回购公告,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金额在5亿至10亿元之间。

可以看出,上述大股东、董监高二级市场减持期与上市公司回购期可能存在重叠,由此引出话题,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大股东、董监高等可以减持吗?

按年初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回购包括“护盘回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等四种情形。若是上市公司护盘回购情形,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除了护盘回购,其它三种回购情形下,是允许董监高等减持的。

笔者认为,交易所的上述规定可能存在疑问。首先,大股东等是否可减持与上市公司不同回购情形挂钩,这不合理。护盘回购情形也即“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回购股份可作为库存股、适当时候可减持回笼资金;事实上,相比护盘回购之后再将库存股减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回购情形、也即将回购股份直接予以注销,这更有利于维护和提升股东权益。

另外,上市公司所有四种回购情形,都可将回购目的或理由归结于“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也即回购目的基本都可一样。

归结来看,通过划分不同回购情形,然后再决定大股东等是否在回购期间减持,这不科学。当然,护盘回购情形下不允许大股东等减持,这有利于强化护盘的效果;不过,不允许大股东等在其它回购情形下减持,又何尝不是维护市场公平的必要之举。

其次,允许大股东、董监高等在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减持,可能引发违法违规。比如本案,歌尔股份公告称回购“社会公众股”,那何为“社会公众股”,按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定义,是指除了“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假若上市公司回购期间,董事长可以减持,很可能上市公司与董事长互为交易对手,此时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就不再属于“社会公众股”,可能构成违规。而若要避免两者互为对手盘,那么董事长在减持的时候还需时时刻刻关注上市公司何时回购,需要错时减持,此时就必须要利用上市公司回购的内幕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也未可知。

针对上市公司回购与大股东减持重叠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上市公司回购可考虑要约回购方式。按规定,要约回购是回购的一种合法方式,为防止上市公司回购到大股东等股份,上市公司可向社会公众股东发出要约,应约数量超过回购数量则可按比例回购。

其次,内部人减持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可直接对冲操作。比如本案董事长拟在二级市场减持1%股份,而上市公司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数量与上述减持数量大致相当,何不两者直接对接,由大股东直接减持过户给员工持股计划?由此可最大限度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避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其三,对上市公司所有回购情形,可以作出一刀切规定,禁止持股5%以上大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其配偶子女等内部人减持。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锦秋

编辑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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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 歌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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