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夏智慧信息披露违规 被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资本邦
10月15日,资本邦讯,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000662.SZ))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公司5次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相关担保合同均由时任董事长夏建统签署,并盖有公司公章,累计金额达65,800万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2%。上述为关联方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的共同借款事项
2018年1月12日,公司与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恒越)、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湖州四信投资合伙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0万元。2018年1月12日,锦州恒越收到借款3,000万元。锦州恒越持有你公司16.41%股份,上述与关联方的共同借款,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年6月以来,公司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陆续卷入与时任董事长夏建统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公司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而被相关借款方诉至法院。截至目前,公司涉及有关诉讼6起,涉及金额合计不少于64,695.55万元,其中,至2018年8月6日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起诉你公司,要求连带偿还有关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公司累计涉诉金额已达56,184.93万元,已达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09%。公司未及时对上述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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