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与相关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书 后续利润暂未受影响

ST冠福与相关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书 后续利润暂未受影响
2019年09月02日 07:59 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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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冠福(维权)与相关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书 后续利润暂未受影响 来源:和讯网

《电鳗快报》文/李笑笑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或“ST冠福”)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乙方”)发行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目前,关于私募债案件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只有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签发的闽 0526 民初 582 号、闽 0526 民初 4134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和上海仲裁委员会签发的沪仲案字第 0158 号案件的《裁决书》。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据悉,债权人购买了乙方在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上海理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现乙方到期未能兑付该金融产品。基于乙方目前暂无力兑付甲方购买的该产品对应款项,乙方请求丙方代为支付。经乙、丙、丁三方核实,债权人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乙方发行私募债范畴。各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支付购买产品对应的款项。

乙方向相关债权人支付约定款项。债权人名称以及和解协议中的第 1 条款“未兑 付的债券本金、利息”、第 2 条款“和解后应付金额”。

丙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第二条款项的,视为乙方已经向 债权人支付了该产品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与乙方、 丙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债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向乙方、丙方和丁方主张 任何权利(包括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任何款项(包括兑付期外的利息、违 约金等)。对于丙方代替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承担担保 责任,乙方全部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丙方偿还本息,丙方可在任 何时候向乙方追偿该本息。

债权人确认:债权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外, 债权人没有向乙方购买通过丁方发行的其他任何产品,乙方不存在其它应向债权 人兑付的产品,债权人无权向乙方或丙方及丁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任何款项;债权 人收到和解协议的还款项之时所持有的《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担保函》 (如有)等文书同时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并在还款当日交付丙方。

乙方确认:乙方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和解协议约定的产品外,乙 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 损失。乙方在丙方代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之日起就有义务向丙方偿还全部代付款 项及利息,丙方有权追偿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并对和解协议所有数据负责。本次调解后债权人与乙方再无任何通过丁方购买的任何产品。

债权人必须确认和解协议调解事项是否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于涉及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处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担保函的费用、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与乙丙丁四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以和解协议内容为基础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调解,由法院或仲裁委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丙方有权依据《民事调解书》直接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若法院或仲裁委不同意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撤诉,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若债权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 30日内不能完成撤诉并向丙方出具法院或仲裁委撤诉裁定书的,则丙方按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向债权人付款的日期相应顺延,和解协议继续有效。

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丙方有权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若债权人故意隐瞒诉讼/仲裁或产品信息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如丙方原因未能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代付款项义务,则和解协议失效,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产品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的约定主张权利。 8、签署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将《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转账凭证等文件原件交付给债权人代理律师,在丙方付清款当日内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将前述原件交付给丙方,否则,丙方有权要求债权人按每日 1,000.00 元标准计收违约金。前述所有材料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由债权人、乙、丙、丁四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共同签字确认。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 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

风险提示: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ST冠福 私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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