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ST冠福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年08月05日 20:09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ST冠福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8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于2019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陈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

  从公告内容中可以看到:经查,陈烈权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于2019年4月18日和4月23日合计质押了所持有的“ST冠福(002102)”10,100万股,占其本人所持有ST冠福股份的32.88%,占公司总股本的3.83%。但上述质押情况迟至2019年5月6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其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不仅如此,ST冠福之前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遭到证监会调查的事件也备受市场关注,目前关于公司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况还没有最终结论,不过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投资者是于2019年1月20日(周日)持有ST冠福,并在2019年1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就在一个多月以前,ST冠福及相关当事人还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处分,从当时的公告中可以看到,经查明,ST冠福及相关当事人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就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履行审批程序、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文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林文昌,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林福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文洪,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荣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文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林文昌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此可见,ST冠福此前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对于这类个股,投资者要保持理性。而关于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违规等的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同时,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索赔。

ST冠福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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