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管违反竞业协议 南威软件子公司太极云索赔221万

因高管违反竞业协议 南威软件子公司太极云索赔221万
2019年06月20日 17:05 利空南威软件

  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劳动显示,南威软件(603636)总公司太极云起诉广州分公司原副总郭黎在职期间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让公司预期中标的项目落空,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1.75万元。对此,郭黎则称自己并未签署任何竞业限制协议。

2007年3月18日,郭黎入职太极云,担任副总监一职,负责广州区域软件项目的实施工作。不久,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郭黎在太极云任职期间除非经过太极云同意,否则不能在与太极云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有竞争性业务的其他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

  2016年10月9日,太极云以郭黎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太极云的利益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随后太极云申请仲裁,要求郭黎返还2012年4月5日至2016年10月9日期间的工资约53万元、离职前一年的年固定工资收入3倍的竞业限制违约金34.5万元和经济损失134.25万元,共计221.75万元

  但仲裁结果没有支持太极云的上述要求,故太极云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自己的仲裁请求。

  太极云提供证据显示,2013年5月5日,公司于郭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郭黎不遵守规定的义务,则需要向太极云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违约金,同时郭黎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太极云,并承担太极云调查郭黎泄密行为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该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溯及郭黎在职期间。

  法院查明早在2012年,郭黎的妻子袁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广州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自设立之初申请使用的公司名称为“广州太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太极云在上诉理由中提到,环通通信的经营范围也与太极云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主观恶意明显。环通通信设立后的表现也印证了其恶意竞争的事实。环通通信注册后在短时间内登记了大量与太极云公司相近的软件著作权且登记时间都在太极云公司研发登记之后。除此之外,环通通信股东刘某及骨干员工王某都曾是太极云公司员工,其中王某还存在同时在太极云公司和环通通信任职的情况。

  太极云还表示,在此情况下,郭黎作为太极云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太极云广州大片区的市场业务,对太极云已经中标并签约的前期项目应投标而不投标,反而让环通通信中标。太极云在环通通信中标的三个项目中享有绝对优势。因为上述项目在环通通信中标前都是由太极云签约实施,在后续的招标中,太极云无论是硬件设施的匹配性还是配套服务的契合度无疑都具有先发优势。且佛山“一门市”项目还公布了单一公示来源,指定太极云为“一门市”系统项目唯一供应商,足以看出相关政府对太极云的高度认可。在有如此优势情况下,后期该项目的招标程序中郭黎却未让太极云投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更为恶劣的是环通通信中标的报价方案中提供的是太极云的核心产品“扫描验证一体机”和“数据交换网关xGate”。综合本案太极云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郭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赔偿其应投标而不投标对太极云造成的损失。

在法院一审、二审过程中,郭黎均辩称太极云提交的上述《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本人签订,不认可此协议的真实性。

  但法院查明,根据郭黎的电子邮件显示,太极云每月都会把工资结构、竞业限制补偿金明细分别制作表格发放给郭黎。因此法院判定无论竞业协议是否由郭黎本人签署,郭黎也都知晓其协议内容。故双方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郭黎应当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法院认为袁某某设立的环通通信,依据商业规则和市场规律也对太极云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判定郭黎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法院一审后判定,郭黎返还2012年4月5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约50.3万元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4.5万元,驳回了太极云对要求赔偿经济算是的诉讼请求。

  太极云和郭黎对一审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郭黎坚持自己没有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认为自己无需支付违约金。太极云则称一审判决错误计算了郭黎应返还给太极云其在职期间的工资,上诉要求法院改判,同时表示无法理解法院认定郭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却不支持对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为此,法院称,太极云主张其未参与相关项目的招标系郭黎的过错,证据不足。且其能否中标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再次,项目中标金额并不等同于中标单位可能获得的利润,也非太极云因未能中标所产生的损失。因此太极云要求按相关项目中标金额判令郭黎赔偿其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

  法院再审理认为,郭黎与太极云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郭黎在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太极云同业竞争的活动是其法定义务,理应遵守。郭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郭黎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须返还违约期间所领取的所有薪酬的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照相关法例规定,该约定应为无效。因此虽然郭黎违反了竞业限制业务,但仍然在上述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法院二审后支持郭黎向太极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4.5万元,撤销郭黎返还工资50.28万元的判决,驳回了太极云和郭黎的其他上诉诉求。(恢恢\/文)

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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