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三大违法事实:ST华仪及19人领罚318万 实控人被终身市场禁入

存在三大违法事实:ST华仪及19人领罚318万 实控人被终身市场禁入
2021年06月09日 15:4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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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浙江证监局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时任华仪电气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时任华仪电气副董事长范志实、时任华仪电气财务总监李维龙等18名责任董监高给予行政处罚,并对陈道荣和陈孟列分别采取终身与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华仪电气、陈道荣、陈孟列、范志实、李维龙、周丕荣、张学民、金旭丹、李晓敏、陈孟德、徐乐雁、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彭传彬、屈军、林忠沛、骆克梅、倪淑燕、陈宇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华仪电气通过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实际控制的乐清市合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及部分员工个人账户走账,通过多道划转,最终将上市公司资金转至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3.2亿元,余额11.41亿元。其中,2017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52亿元,期末余额2.52亿元;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33亿元,期末余额6.56亿元;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7.35亿元,截至调查日余额11.41亿元。迟至2019年11月25日,华仪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披露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华仪电气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华仪电气及其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10.875亿元。其中,2017年担保发生额2.58亿元,2018年担保发生额8.295亿元。华仪电气上述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三、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2018年及2019年,华仪电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其中,包含于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2.36亿元,其余用于华仪电气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华仪电气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2018年年度、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公司自查报告、审计机构核查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担保协议、银行资金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孟列知悉、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副董事长范志实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财务总监李维龙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兼任董秘期间明知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况但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监事会主席周丕荣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张学民先后兼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其中任总经理后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董事会秘书李晓敏,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人员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陈孟德、董事徐乐雁、独立董事祁和生、独立董事周民艳、独立董事汪光宇、监事彭传彬、监事屈军、监事林忠沛、监事骆克梅、副总经理倪淑燕、副总经理陈宇强在任期内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道荣筹划、授意并指挥他人从事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多项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华仪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道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陈孟列、范志实、李维龙、周丕荣、张学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金旭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陈孟德、徐乐雁、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彭传彬、屈军、林忠沛、骆克梅、倪淑燕、陈宇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陈道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陈孟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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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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