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德投资等短线交易“赤峰黄金” 被给予警告

邦德投资等短线交易“赤峰黄金” 被给予警告
2020年04月27日 18:0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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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27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邦德投资等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邦德投资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芝月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等构成一致行动人,王芝月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黄金公告《赤峰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和《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麒麟鑫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余21名交易对手持有的郴州雄风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披露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麒麟鑫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和王某女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8月30日,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黄金发送《关于减持赤峰黄金股票计划的通知》,上述9名股东签字再次确认为一致行动人。次日,赤峰黄金发布《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东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黄金发布《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确认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仍为一致行动人。

  赤峰黄金出具书面说明,称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上市公司未收到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变动的书面通知,也未发布上述9名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变动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王芝月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王芝月利用“王芝月”账户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情况

  (一)“王芝月”账户基本情况

  “王芝月”账户于2007年12月13日开立于泰阳证券郴州国庆南路营业部,2008年方正证券(维权)收购泰阳证券后,该账户指定交易至方正证券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

  (二)王芝月利用“王芝月”账户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11日,“王芝月”账户累计买入21,0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229,219元,累计卖出33,3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251,922元。该账户在2017年7月2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4月28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7年7月24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7月2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7年8月17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4月28日、7月24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7年8月17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7月21日、8月17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1月19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7月24日、8月17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2月2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8月17日、2018年1月19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2月22日、4月18日、6月1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2月2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王芝月”账户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由王芝月和其丈夫林某各自决策后,由王芝月和林某分别使用本人手机下单操作,但两人相互之间可以看到对方的交易情况。王芝月对林某的交易行为知情并接受相关交易结果,应对林某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芝月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王芝月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邦德投资”账户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情况

  (一)“邦德投资”账户基本情况

  “邦德投资”账户于2015年2月6日开立于方正证券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

  (二)“邦德投资”账户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18年5月9日至12月10日,“邦德投资”账户累计买入1,4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7,266元,累计卖出1,745,537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8,978,634.11元。该账户在2018年7月11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5月9日、5月31日、6月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11月8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0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7月11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邦德投资”账户由邦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谭某玉委托其次子谭某华管理,该账户委托流水中显示的下单手机号码与谭某华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一致,该账户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的具体决策由谭某华做出并下单,谭某玉知悉上述交易情况且未反对。由于谭某玉是邦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因此,谭某玉的对外委托代表了邦德投资的意思表示,谭某玉委托谭某华管理“邦德投资”账户的法律责任应由邦德投资承担。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邦德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邦德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四、谭光华利用“谭光华”账户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情况

  (一)“谭光华”账户基本情况

  “谭光华”账户于2018年4月25日开立于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

  (二)谭光华利用“谭光华”账户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18年6月1日至8月10日,“谭光华”账户累计买入77,1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405,054元,累计卖出77,7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468,510元。该账户在2018年6月15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6月1日、6月8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8月10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6月15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谭光华”证券账户由谭光华本人控制,该账户委托流水中显示的下单手机号码和电脑硬件信息与谭光华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电脑硬件信息一致,该账户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的决策由谭光华本人做出并下单,相关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谭光华本人承担。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谭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谭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五、刘三平利用“刘三平”账户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情况

  (一)“刘三平”账户基本情况

  “刘三平”账户于2015年2月6日开立于方正证券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

  (二)刘三平利用“刘三平”账户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18年6月11日至12月10日,“刘三平”账户累计买入3,7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15,380元,累计卖出973,241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4,444,830.14元。该账户在2018年10月18日买入“赤峰黄金”与该账户在2018年6月1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11月8日、12月6日、12月10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10月18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12月10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6月11日、11月8日、12月6日、12月10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刘三平”账户由刘三平本人做出交易决策后,委托其儿子刘某华及谭某玉次子谭某华下单操作,该账户委托流水中显示的下单手机号码为谭某华和刘某华使用的手机号码,其中以谭某华的手机号码为主。刘三平知悉谭某华、刘某华的下单情况,且对相关交易行为未提出异议,刘三平应对“刘三平”账户交易“赤峰黄金”股票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三平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刘三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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