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海洋:股民索赔箭在弦上 律师对揭露日存较大争议

ST东海洋:股民索赔箭在弦上 律师对揭露日存较大争议
2019年10月12日 15:3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ST东海洋(维权)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ST东海洋投资者索赔案件就拉开了序幕。不过关于ST东海洋索赔,新浪财经股民索赔平台留意到,平台受理的多位律师关于可以索赔的时段并不一致。(ST东海洋维权入口

  其中:臧小丽律师、许峰律师、王智斌律师认为,东方海洋投资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参与索赔。可索赔范围一:自2017年3月9日开始至2019年1月14日及之前买入东方海洋股票,且在2019年1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可索赔范围二:自2017年3月9日开始至2019年5月6日及之前买入东方海洋股票,且在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宋一欣律师、谢良律师、张志旺律师、薛天鸿律师、张云律师、丁跃峰律师、李鸿杰律师表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前买卖过,并在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章祥兵律师则认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买入ST东海洋股票,并在2019年04月26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东海洋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韩友维律师认为: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买入ST东海洋,并在2019年04月26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东海洋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可以看出,在索赔时段的争议方面最主要是集中在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在ST东海洋索赔案件中,新浪财经股民索赔平台入驻律师提出了三个有可能成为揭露日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15日、2019年4月25日和2019年5月6日。

  众所周知,在证券诉讼中虚假陈述揭露日是非常关键的时间点,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揭露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才能索赔,而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定义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下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结合ST东海洋索赔案件自身的情况,新浪财经为ST东海洋的投资者梳理了律师列出的这三个时间节点的详细情况:

  一、2019年1月15日,ST东海洋发布《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中ST东海洋称:经公司初步清理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约为 818,614,346 元(未经审计)。这是ST东海洋首次承认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因此有律师认为2019年1月15日应作为揭露日。

  二、2019年4月25日,ST东海洋发布《2018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由盈利1亿元变亏损近8亿元,公告发布后ST东海洋连续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因此也有律师认为应将2019年4月25日作为揭露日。

  三、2019年5月6日,ST东海洋发布《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据新浪财经统计,在证券诉讼中大多数案例都是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因此,新浪财经索赔平台的大部分律师都将2019年5月6日作为揭露日。

  ST东海洋索赔时段存在不少争议,有的律师认为应当是最初ST东海洋违规被发现的日期作为揭露日,有的律师则认为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更合理,理由除了司法实践中大多以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之外,持此意见的律师认为2019年1月15日的公告只是体现了2018年度ST东海洋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况,而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东海洋控股股东在2016年度开始就有占用资金的情况,同时ST东海洋还存在其他的违规行为,因此将2019年5月6日作为揭露日。

  ST东海洋索赔最终揭露日最终的确定,还需要法院的判决,新浪财经将继续关注ST东海洋索赔案件,并及时给予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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