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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判决文书,银河证券某营业部客户经理辞职后以薪资细则签字系被迫为由,索要赔偿金和被扣年终奖等共计5.7万,虽劳动仲裁支持了其部分请求,但法院却二度予以驳回。
辞职索赔被仲裁支持
一审驳回全部裁决结果
2011年11月6日,黄某某到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处工作,担任营销客户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6日到期,黄某某在合同到期日提出了辞职要求,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
黄某某离职后,于2018年9月21日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支付被克扣的工资1.46万元、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2.72万元、2017年7月至10月合规奖1091元、新增资产引入奖1.5万元、未缴社会保险费798元。
2018年11月12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退回黄某某2017年1月至10月的扣款共1.46万元;支付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2万元;以上合计4.18万元。
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有误,裁决结果有失公允,因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认为扣回黄某某的营销绩效奖行为合理合法,仲裁委对黄某某的工龄计算有误,致使黄某某2016年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上出现错误,导致作出错误裁决。其次,黄某某是劳动合同期满离职,不应获得经济赔偿金。
庭审中,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提交了薪酬考核管理实施明细。其中载明,年终奖是根据客户经理全年业绩情况所支付的奖励,具体包括如下:年终奖=(全年各月累计实际净收入×(12月份的营销绩效奖计提比例+司龄计提比例))-全年营销绩效奖总额。注:入职5年以上的销售类客户经理,12月年化累计积分低于20万分的,营销绩效奖计提比例按照15%计算。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年终奖如小于等于0,则在下一年度的绩效奖和年终奖中扣回。备注:客户经理在公司连续服务3年以上,并且年度累计积分在60万分以上的,有资格获得本年的司龄奖励。黄某某在培训阅知书上签字确认。
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提供黄某某2016年全年累计年化积分明细,黄某某全年积分为16.87万,全年12个月累计实际净收入12.27万,全年营销绩效奖3.30万。
黄某某称上述表格的签字是事后补签的,不是本人现场签名,对积分计算亦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黄某某2017年1月至10月工资被扣回1.46万是否合理。
黄某某于2011年11月6日入职,2016年12月入职已满5年,但2016年12月黄某某的累计年化积分为16.87万,低于20万,应按15%计算营销奖计提比例。年度积分为16.87万,低于60万,故不能享受司龄奖励。
按照年终奖计算公式,黄某某当年的年终奖为负数,故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扣除了黄某某的年终奖,此行为并无不当。同时银河证券中山营业厅并无违约解除与黄某某劳动合同关系,亦不存在未足额支付薪酬的情况,因此不需要支付黄某某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无须退回黄某某2017年1月至10月的扣款1.46万元;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无须支付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2万元。
称被迫签署薪资细则
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自己上述请求。
黄某某主张自己未参加培训,签字系被迫行为。薪资考核实施细则也没有与黄某某协商,且自己从未看过该细则。而自己年终奖被认定为负,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违反劳动法中的公平原则。同事曾某某也被扣了年终奖,且不了解被扣原因。2016年黄某某工作已满5年,以积分低于20万,15%计算,计算出的年终奖刚好等于0并非负数。
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辩称,培训程序是规范的,不存在不签字就扣钱的事实。黄某某的主张与公司管理制度违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11月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按照《薪酬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表明黄某某知悉该细则。黄某某对积分存在疑问,却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黄某某上诉主张的2017年7月至10月合规奖、新增资产引入奖、未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这些内容在劳动仲裁阶段已被驳回,黄某某未对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相应部分的裁决,二审法院不予审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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