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华律师评方正科技示范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刘国华律师评方正科技示范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2019年08月08日 15:1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新浪财经讯 由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5年11月20日,证监会决定对方正科技立案调查。2017年5月5日,方正科技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方正科技维权入口

  因涉虚假陈述被处罚、被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方正科技卷入与股民之间的纠纷诉讼。

  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四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7日,上海高院对方正科技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科技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终于尘埃落定。

  广州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案子之间,是否存在系统风险以及如何扣除系统风险,存在巨大的区别。同样的时间段,有的法院认为不存在系统风险,有的法院甚至以系统风险为由驳回投资者的全部诉请。按照证券业通常理解,系统风险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显然,对投资者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系统风险问题,法律法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刘国华律师指出,以指数变化与股价变化的同步指数对比法来测算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样会有争议。毕竟投资者的盈亏和指数的涨跌并无直接关系;如同期指数上涨,是否相应的增加原告的收益?如只考虑指数下跌,不考虑指数上涨,则造成将利益归于违法者,将风险归于守法者的结果,明显不符合任何人不得从非法行为中获益的法律基本原则。而且,若按照将“证券交易指数直接用来度量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这一认定方法,那么只要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跌幅不及综合指数的跌幅,该公司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了,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的公正有违。

  刘国华律师提到,示范判决确定了示范案件对其他案件的效力范围。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无疑降低了很多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审理效率也提高,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方正科技一审判决出来之后,上海高院三个月内即做出二审判决,这在以往也是较为罕见的。

  谈到该案对集团诉讼是否有推进作用,刘国华律师认表示目前我国并无类似美国的那种集团诉讼,依然是一人一案,如不起诉,基本无获赔机会。该案程序上实际上依然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方正科技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8-15 日辰股份 603755 --
  • 08-14 松霖科技 603992 --
  • 08-14 小熊电器 002959 34.25
  • 08-12 中国广核 003816 --
  • 08-06 海能实业 300787 27.33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