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标权属问题未能解决 张裕股份两高管被监管警示

因商标权属问题未能解决 张裕股份两高管被监管警示
2019年03月15日 15:0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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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3月15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股份”)因商标权属问题未能解决等违规问题,被山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近期,山东证监局对张裕股份商标、专利权属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一、山东证监局已于2010年作出《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张裕股份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对于新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截至2018年底,“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仍未解决;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外,2010年底前由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系列防御商标等仍未变更注册手续。

  二、2011年以来,张裕集团将注册商标授权张裕股份无偿使用,将申请专利授权张裕股份有偿或无偿使用。对于无偿使用的商标、专利,张裕股份均未与张裕集团签署许可使用合同。除部分商标与“张裕”商标无法剥离外,其余商标、专利均有条件由你公司进行注册,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或申请后特许张裕股份使用,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

  三、张裕股份未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张裕集团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经查,2013年至2017年,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张裕股份未在2013年至2017年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

  张裕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八条的规定。

  对于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周洪江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曲为民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山东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裕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周洪江、曲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张裕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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