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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3月12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茂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未审慎执业导致文件中未如实披露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董事会审议时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签字注册会计师朱伟、陈朝亮一同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朱伟、陈朝亮作为国茂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审慎执业,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导致国茂股份申报文件中未如实披露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董事会审议时间。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报会材料《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038号)、《关于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补充说明(1)》中亦存在对国茂股份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决议时间披露不实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江苏证监局表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伟、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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