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达立人原高管张元斌受贿1112万 二审量刑加重

上海信达立人原高管张元斌受贿1112万 二审量刑加重
2019年03月01日 17:3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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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3月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上海信达立人投资管理公司原执行董事兼董事总经理张元斌受贿、行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最终认定张元斌的受贿所得赃款共计1112.75万元,张元斌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万。

  历时2年法院先后4次审理

  根据判决书显示,张元斌,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研究生文化,原上海信达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任合肥市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庐州)副总经理、合肥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润信)副总经理、总经理、深圳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信)副总经理、合肥辉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辉悦)总经理、海南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信达)执行董事、上海信达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合肥市包河区。

  张元斌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随后该案的审理一波三折,张元斌屡次上诉,同时检察机关也屡次提起抗诉。

  张元斌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皖16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元斌不服,提出上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皖16刑终23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8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元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判决认定,张元斌的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赃款875.75万元。张元斌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3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

  对于上述判决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元斌上诉提出原判将公诉机关起诉其犯受贿罪分别判处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结果对其明显不利。

  经过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最终认定张元斌的犯罪事实如下:

  协调地块转让收受好处费360.75万

  2006年1月7日,深圳建信在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以1.3377亿元拍得一块41220.81平方米的土地。同年1月17日,深圳建信全资成立合肥辉悦开发该地块。

  2017年8月28日,深圳建信与北京嘉恒签订了合肥辉悦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深圳建信将其持有的合肥辉悦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嘉恒,转让价款1.52亿元。2007年8月29日,北京嘉恒转入深圳建信1000万元;9月6日,北京嘉恒转入深圳建信4000万元。9月20日,深圳建信转让30%股权给北京嘉恒,合肥辉悦法定代表人由黄凯变更为上诉人张元斌。11月15日,北京嘉恒转入深圳建信5000万元。后北京嘉恒因资金紧张,李磊向深圳建信表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其余股份转让款。

  合肥绿地总经理石某通过孙某1、刘某和张元斌取得联系,意图取得合肥辉悦所属土地的开发权。经张元斌、孙某1、刘某从中协调,合肥绿地与北京嘉恒就合肥辉悦股权转让达成意向。2007年11月21日,深圳建信与北京嘉恒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原转让协议价格的基础上由北京嘉恒再补偿给深圳建信公司1000万元,并在2007年12月30日前支付。

  2007年12月26日,北京嘉恒与合肥绿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为合肥辉悦,转让价款为2.17亿元。同时,北京嘉恒给深圳建信出具一份委托承诺书,承诺下欠深圳建信的6200万元转让款由合肥绿地代为支付,在所有款项付清后,深圳建信将持有的70%合肥辉悦公司股权直接变更到合肥绿地公司名下,视为深圳建信已经履行原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同年12月28日,合肥绿地将转让款打入双方约定的共管账户6510万元。在转让合肥辉悦过程中,张元斌、孙某1、刘某商量以中介费的名义索要700万元好处费,其中分给石某、刘某、孙某1每人100万元,其余400万元归张元斌所有。

  李磊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山水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水绿洲”)与张元斌提供的韦某经营的合肥国信建筑公司宏宝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宏宝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装饰合同,合同价款为700万元。山水绿洲于2008年2月至12月间,共计向宏宝公司转账660.75万元。期间,张元斌送给石某100万元。在把之前商量的应给孙某1、刘某的费用每人扣除5万元税款后,张元斌分多次支付给孙某195万元,支付给刘某95万元。因合肥绿地延期付款,李磊在支付660.75万元费用后,余款不再支付,张元斌将剩余的360.75万元占为己有。

  自1999年开始利用职权受贿

  裁定书中韦某的证词称,其从1998年就开始想张元斌行贿了,当时张元斌任合肥庐州的副总。根据法院认定,在1999年,合肥庐州与合肥羊毛衫厂合作开发羊毛衫厂项目,韦某找到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张元斌商谈承包工程一事,张元斌答应将该工程交给韦某承包。之后,韦某借用安徽江淮建设公司的资质承包了该项目土建工程。该工程结束以后,韦某送给张元斌12万元。

  2002年左右,合肥庐州与合肥元件五厂合作开发合肥金枫苑小区项目,韦某再次找到该项目负责人张元斌商谈承包工程一事,张元斌答应将该项目交给韦某承包。之后,韦某借用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包了该项目部分土建工程。工程结束后,韦某送给张元斌15万元。

  用格兰云天、海天下项目大肆收钱

  2007年上半年,张元斌任合肥润信总经理时,吴某2找到张元斌,请他帮忙安排承包部分景观绿化工程。在张元斌的帮助下,吴某2借用安徽省嘉顿水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格兰云天一期的部分景观绿化工程。2008年,吴某2出资成立了安徽宏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叶园林),张元斌告诉其投标办法,宏叶园林先后中标格兰云天二期、三期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总工程量1000多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吴某2多次送给张元斌贿赂款共计95万元。

  2011年,张元斌调任海南信达公司执行董事。在他的帮助下,宏叶园林又中标了海南信达公司的海天下项目二期景观绿化工程,吴某2分多次送给张元斌共计25万元。

  2012年下半年,在张元斌的帮助下,孙某2借用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海南信达公司发包的海天下会所装饰工程。为表示感谢,2013年春节期间,孙某2到张元斌家中送给张元斌5万元。2013年下半年,在张元斌的帮助下,孙某2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又中标海天下三期的部分土建工程。2014年春节前,孙某2送给张元斌5万元。2014年上半年,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海天下四期的土建工程,在张元斌的帮助下,该建筑公司分包给孙某2部分土建工程。2015年春节前,孙某2到张元斌在海口的宿舍送给张元斌5万元。

  2009年至2011年,任某为股东的安徽众致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在张元斌的帮助下承揽了格兰云天花园三期及沿街商铺外墙涂料工程。2010年、2011年春节前,任某到张元斌家送给张元斌4万元。

  2011年至2015年,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以自己公司名义或借用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格兰云天项目三期部分外墙涂料保温工程、海天下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四期的门窗工程。在此期间,任某送给张元斌160万元。

  2006年,合肥润信公司开发了格兰云天小区项目,项目负责人为张元斌,韦某找到张元斌表示想承包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并承诺拿到项目后表示感谢。后经张元斌安排,韦某先后借用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格兰云天项目的一、二、三期的部分土建工程。在工程结束后,为表示感谢,韦某分多次合计送给张元斌126元好处费。

  二审认定受贿额度增加253.75万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深圳建信系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部100%控股,深圳建信系国有独资公司,合肥辉悦系深圳建信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庐州成立时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至2004年12月2日之前,合肥庐州由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股,合肥庐州仍为国有企业。

  因此法院认为,张元斌作为合肥庐州、深圳建信公司的副总经理、合肥辉悦总经理,负有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张元斌在合肥辉悦、深圳建信、合肥庐州任职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合肥润信、海南信达、合肥庐州任职期间,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又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且数额巨大。张元斌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张元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退缴401万元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张元斌受贿417.75万元有误,应认定为687.75万元。原判认定张元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58万元有误,应认定为425万元。依法判处如下:

  一、张元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对张元斌的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赃款1112.7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401万元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扣除石文红退缴赃款100万元,其余611.75万元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公司观察 文/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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