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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月17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担保余额超过授权比例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公司及三位高管被海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4月15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公告》,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签订2017年信用互保框架协议,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额度500亿元,并由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150亿元担保额度,且任何时点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的30%(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年5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该协议。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告显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末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15.69亿元,而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1.18亿元。2017年末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占接受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的95.47%,已超过上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30%的授权比例。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就超出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黄秋作为海航基础时任董事长,骞军法作为海航基础时任董事会秘书,尚多旭作为海航基础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担保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海南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秋、骞军、尚多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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