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象IPO
港交所发布2018年度拒绝上市申请的上市决策,指出严格审查上市申请的商业理据后,被拒上市申请数目显着增加,由2017年的3宗,大增7倍至24宗。
港交所称,被拒的申请并无针对特定行业,审查焦点为申请人的商业理据、预期增长及集资需要。港交所的审批程序属于定性审查而非量化标准,因此对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会作出通盘考虑。
港交所在上市决策函件又列出,企业被认为不适合上市的“六宗罪”:
1. 没有需要上市的商业理据(15名申请人)
未能为拟进行扩充计划提供充分的商业理据;未能解释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用途如何合符合商业需要;未能证明真有集资需要。建筑公司占其中6家。
2. 估值没有根据(3名申请人)
未能解释为何预测市盈率高于同业
3. 包装上市(1名申请人)
未能证明近期重组归入上市集团的不同公司在业务纪录期内是以单一经济单位营运,令人觉得申请人重组只是为了符合上市规则的资格规定。
4. 财务表现倒退(1名申请人)
在业务纪录期的财务表现大倒退,而涉足新业务领域以作多元发展是新近之事,新业务的长远前景尚不明朗,没有足够理据能令人相信其财务表现会有好转。
5.董事/有重大权益关系人士或控股股东不适合(3名申请人)
过往曾干犯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而使其诚信备受质疑,而由于他们对申请人业务纪录期的营运及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力,令申请人不适合上市。
6. 业务是否可持续
申请人在业务纪录期的绝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其控股股东经营的另一项业务。申请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的业务之间的分隔不符合行业惯例,与控股股东的安排没有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与独立客户的安排能否产生相近的销售额亦不确定。
港交所亦详录被拒申请公司背景及其拒绝理据,被拒的公司当中,有8间是地产建筑业、7间属于消费者服务业、4间工业、3间消费品制造业、1间金融及1间原材料业。
港交所表示,拒绝上市申请数目急增,反映该所在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并在厘定是否有事实令人相信申请人上市后,很可能招致投机买卖或因其上市地位而被收购(即造壳)时,较以往更严格。
该所对上市申请人进行的审查并不单看定量标准,研究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亦是通盘考虑。审批过程会考虑到多项因素,但现时将更着重申请上市的商业理据、其估值及所用方法。
港交所上市主管戴林瀚称,港交所去年4月更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指引信,审批时将更严格,因此被拒上市宗数显着增加。最新刊发的上市决策旨在提升透明度,让市场可更了解港交所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时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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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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