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000761.SZ)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烈、申强、赵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公司在2019年以前存在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导致当期相关报表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还存在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时任公司董事长高烈、总经理申强、财务总监赵中华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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