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603669.SH)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
经查,2021年1月4日、3月10日,灵康药业分别向控股股东灵康控股全资子公司益冠实业转款10,000万元、5,000万元,两笔款项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3月31日转回,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益冠实业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49.38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灵康药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西藏证监局对灵康药业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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