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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304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ST实达维权入口)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2022年12月7日,ST实达(维权)因存在虚假陈述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经查明,ST实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ST实达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实达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实达《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截止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9289户。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宝明律师指出,暂定于2019年4月30日至2021年9月17日之间买入ST实达(代码:600734)股票,并且在2021年9月17日收盘时还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可准备材料申报索赔;或者是,
于2023年5月15日之前买入ST实达(代码:600734)股票,并且在2023年5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可准备材料办理索赔登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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