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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5号)。(新宁物流维权入口)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伪造合同、虚构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261,561.57元。前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暂定于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新宁物流股票,并且在2022年12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已法院认定为准)可准备材料申报股票索赔维权。
2023年4月28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6号)。(卓锦股份维权入口)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10月31日,卓锦股份发布《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计差错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在2021年度开展的个别土壤修复业务过程中,在与终端协同处置单位的处置费用结算中存在少记经营成本的会计错。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暂定于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卓锦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12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已法院认定为准)可准备材料申报股票索赔维权。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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