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发布会盗图争议升级,副总裁与创作者激烈互怼

360发布会盗图争议升级,副总裁与创作者激烈互怼
2024年06月12日 19:05 金融界网站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观网财经

近期,360 AI新品发布会的产品演示,被一生成式AI创作者指出“盗用”他的AI绘图模型生成的图片。

360集团副总裁、360AI浏览器产品经理梁志辉很快进行了回应,表示360并没有盗用原图,而是在该创作者的原图基础上生成的图片,同时360方面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版权争议。

但该名创作者并不认可360方面的回应,并称360是“贼喊捉贼”。目前,围绕AI生成图片领域的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法律界也有着不同观点。

360 AI浏览器产品负责人梁志辉回应

创作者喊话周鸿祎道歉

6月6日,360 AI举办了新品发布会,在演示360 AI浏览器“局部重绘”功能的过程中,调用了一张女性古装图片进行AI重绘。

随后,AIGC创作者DynamicWang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360 AI新品发布会使用了他的AI绘图模型生成的图片,并在发布会上进行了产品“局部重绘”功能演示。

据了解,该女性古装图片由AWPortrait模型生成,该模型的作者正是DynamicWang。

6月11日晚间,梁志辉针对此事在社交平台作出了回应。梁志辉表示,AI生图带来了一系列版权问题,虽然生成内容权利归属以及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在法律上还很模糊,“但作为产品经理,我还是第一时间联系作者,对可能存在的疏忽和问题表示了歉意。”

梁志辉还称,“我们曾试图沟通协商,但作者表示,希望我们10倍价格购买模型,并另行支付赔偿费用。这个方案超出了我们认知的合理范畴,我们愿意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公开探讨版权问题。”

梁志辉也质疑创作者道,“你用来训练模型的图片都有版权吗?那么模型的版权归属,模型生图的版权归属,又如何界定呢?”

在梁志辉回应后,DynamicWang又陆续在社交媒体发布数条动态,从内容来看DynamicWang显然并不认可梁志辉的回应。他称360是“贼喊捉贼”,并称“购买模型授权是你们自己提出来的,现在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转移视听”,并放出了一些据称是之前与360方面沟通的聊天截图。

此外DynamicWang还表示,“所谓模型授权的10倍价格是他们去我小红书看我给中小AI创业公司所提供非常低廉的4499元大模型授权。我说这个价格不是给你们的,赔偿和道歉是前提,购买模型授权合作是后话。至于赔偿你们360团队自己内部去商量,是1块钱还是10块钱还是100都可以,至少是针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而不是否认侵权。”

DynamicWang社交媒体截图DynamicWang社交媒体截图
据称是此前双方沟通的聊天截图据称是此前双方沟通的聊天截图

6月12日,DynamicWang社交媒体发布的最新一条动态中直接喊话360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周鸿祎,“贵司在6月6日的AI发布会上,未经授权使用我的模型生成的图片进行重绘、二度创作,并在公开场合发表使用,严重影响和侵犯了我的权益。我在这里郑重的要求您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1元RMB。”

DynamicWang社交媒体截图DynamicWang社交媒体截图

生成式AI存著作权争议

关于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的著作权,目前主要的争议在于,AI生成图片创作过程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

入选了2023年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的“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数张人像图片并发布在社交平台上,后有自媒体账号未经许可在文章中使用了原告发布的图片,原告起诉被告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023年8月24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创作的图片由其独立完成,体现了他的个性化表达,所以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涉案平台上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据公开报道,原告胜诉后放弃被告500元赔偿,被告也不打算上诉。

亦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不同观点。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延来表示,“用户单纯的通过AI图生图功能生成内容我个人倾向于认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里指的是使用者没有很明确的对于某个版权作品的指向性修改并且希望在此基础上生成新的作品,而只是单纯的借助AI模型已有的生成算法参考原图生成新的图片,这个过程当中没有人的创造性活动,一切都是由算法自动完成的。”

张延来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图生图内容本质上属于一种“机械性的算力成果”,这个生成的过程是技术在中立性发挥作用的结果,法律不宜对这个过程进行否定性评价,否则可能会对AI的使用场景带来明显的限制性效果,也不符合技术中立性的要求,法律对AI提出的限制应当建立在明确的非中立使用或人主导AI完成任务的前提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专家崔国斌表示,AI开发者不能主张著作权保护的真正原因是,AI系统输出作品的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AI开发者实际上并不需要通过著作权法对AIGC提供版权保护来获得激励。代表性的AI开发者,比如开发ChatGPT大模型或Stable Diffusion绘画软件的商业主体,就主动放弃对AIGC寻求版权保护。在AI开发者无需版权激励的情况下,决策者在判断开发者的独创性时,自然会选择对其不利的“标签”或“修辞”,即否认AI创作的“人为”属性,或者否认开发者作出了独创性贡献。

他还称,如果著作权法支持AI开发者对AIGC内容的版权或类似保护的主张,会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在开发者对AIGC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用户对AIGC的利用就需要获得开发者的许可。

他进一步称,如果法律明确否定AI开发者主张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则会给社会一个明确结论,消除公众利用此类作品的著作权障碍,提升社会福利。当然,如前所述,这里的前提是,AI开发者并不需要直接从AIGC的版权保护中获得投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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