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不少商家以预付卡的方式
吸引消费者充值消费
超市卡、餐饮卡、美容卡、健身卡……
各类预付卡层出不穷
消费者享受着预付卡带来的折扣和便利
也承担着商家一旦“跑路”造成的风险
如果出现此类情形
消费者应如何应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
2024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对押金也作了相应规定
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所以这次《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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