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因存在公司债券非市场化发行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函时间是7月15日。
民生证券作为集团"23秦汉01"、"23秦汉02"、"23秦汉04"、"23秦汉05"、"21西秦债/21西咸秦汉债"的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及受托管理人,已出具相关的临时受托管理(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将持续关注相关事件的进展,以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据信托圈内人了解,以上“公司债券非市场化发行”或涉及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单一标债产品。秦汉新城的标债产品,或与陕西一家国有信托有关联。因牵扯多方利益,不便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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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邓朝显、徐海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朝显、徐海鹏:
经查,你公司存在公司债券非市场化发行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邓朝显作为公司总经理、徐海鹏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邓朝显、徐海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学习贯彻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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