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董监高因增持爽约被股民索赔案开庭证券法第八十四条正在长出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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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6日 13:30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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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视觉中国供图

“除了法定情形,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主体不履行公开承诺其实是破坏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某种程度上也破坏了投资者对证券资本市场的信心”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刚刚在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新增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来自上海金融法院的信息显示,该案原告为股民刘某某、郑某某,被告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及公司高管袁某、罗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谈道:“资本市场需要进一步夯实诚信精神。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说明,我们在证券市场建立了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主体有诺言就要守约践诺,不履行承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主体不履行公开承诺,如果投资者知情权和投资收益受到侵害,投资者就有权要求相关主体赔偿。无论这个案子最终怎么判,抓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牛鼻子,能让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相关主体更加认真践行契约精神,并进一步认识到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董监高两次延期增持承诺后仍0履行

金力泰的公告显示:2021年6月15日,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2021年11月27日、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和罗某对增持计划进行延期,并最终将增持计划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披露了“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的事实,袁某和罗某自称未能如期实施增持计划的原因是:自当年6月1日上海市疫情解封以来,增持主体积极筹措增持资金,但由于本次增持所需资金量较大,增持主体未能完成资金筹措,导致增持主体未能完成增持计划。

《法治周末》记者在东方财富网股吧金力泰吧看到,2022年9月30日当天,就有股民发帖称会向监管部门投诉此事,也有股民在股吧询问“袁某和罗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因袁某、罗某未履行增持承诺分别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12月21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其中提到:根据金力泰前期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截至2021年12月7日,袁某拥有存款7000万元、罗某拥有存款8000万元,当事人表示有能力履行增持计划,但二人在第二次延期增持计划届满后仍未进行增持,市场影响恶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二人给予公开谴责,该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多个股民从2022年9月30日起试图通过更多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已有多名律师接受金力泰股民的民事索赔委托。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信息,此次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刘某某、郑某某称,自己因袁某、罗某的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并认为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导致其投资损失,故要求金力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两被告在庭审时则表示: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力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导致,且在发布增持计划的同时,金力泰其他董监高还有减持行为,股票下跌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2023年10月,因袁某和罗某不履行增持股份承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还代上市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请求两被告返还已收取公司支付的薪酬约135万元(税前)。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两被告主动向上市公司返还案涉期间的薪酬合计122万元(税后)。

公开承诺不能随意变更

上市公司自身或者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出增持或者不减持的公开承诺,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期刊《金融法苑》曾发表一篇署名为龚澄渝的探讨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如何适用的文章,其中提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会作出增持公司股份、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等公开承诺,但这些承诺并不总能得到实际履行,极大地伤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信心。对此,2019年证券法增设了公开承诺相关规定。

“除了法定情形,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主体不履行公开承诺其实是破坏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某种程度上也破坏了投资者对证券资本市场的信心。”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向荣律师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她认为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公开承诺的规定对于资本市场的意义重大。

“增持承诺的内容通常是由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表示将在特定期间内增持一定数额的上市公司股票,它发生于公司常规管理和市值维护的日常情形中,前述承诺人以此向证券市场投资者表明公司内部人士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不减持承诺与之类似,不过这类承诺既可能在股价波动的日常情形中由承诺人主动作出,也大量发生于IPO、并购重组这类特定事项期间由承诺人出于对规则的遵守而被动作出。”龚澄渝在文章中提到。

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今年至少已有6家上市公司(含已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等因未履行增持承诺或不减持承诺,被交易所或地方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合计被开出10张罚单。其中,5家公司大股东未履行增持承诺,1家公司股东未履行不减持承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咨询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风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只有出现以下情形时,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承诺人还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王风和说。

张向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谈到,关于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规定也意味着,董监高等主体遇到确定无法履行公开承诺的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变故才可以不履行承诺,这种不可抗力和重大变故的发生,应不以个人意志而转移。

当董监高等主体确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公开承诺,应当什么时候进行信息披露?

王风和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证券投资者可以不用担心维权难

如果董监高等主体不满足法定变更或者豁免履约条件而拒不履行约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张向荣结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分析,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至于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通常取决于是否存在欺诈等刑事犯罪行为,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相关主体作出承诺时已知该承诺不可履行,则可能涉嫌诈骗,相关主体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投资者要求赔偿的,需要证明:董监高等主体存在不履行公开承诺的行为、投资者由此遭受了损失、不履行承诺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构成要件,董监高等相应主体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王风和说。

证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直至今年5月才出现依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公开审理的民事索赔案,张向荣认为,很多投资者之前未对上市公司相关主体提起诉讼,可能担心举证难和维权成本高。

“事实上,只要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主体不履约,一般应当推定其过错成立;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主体,而且无过错的情况被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严格限制。而投资者通过诉讼提出民事索赔,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所以举证责任没有投资者想象的那么难。如果上市公司责任主体不履约的事实既定,投资者在其公开承诺后购买了股票,当其不履行承诺的信息披露后出现了股价波动,那么投资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人士,根据股票的价格波动、公司财务状况、市场反应等分析自己的损失情况,进而维护自身权益。这从技术上也完全具备条件,并没有大多数投资者想象中那么难。”张向荣补充道。

谈及维权成本,张向荣还特别提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在此次案件审理中用到了示范审判机制。只要第一个案件审理完,即可以给后续类似案件举证、审理、裁判结果等依法产生示范效果。这就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示范判决机制,2018年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对此进一步进行了阐述。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1月16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审理中重点围绕与其他平行案件共通的普遍问题展开,然后先行作出判决,统一法律适用,宣示法律规则。在判决生效后,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余平行案件以调解、和解或者简化审理的方式化解纠纷。

“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件不仅能带动普通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市场上劣币驱除良币,也能对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起到进一步警示作用,让他们在作出公开承诺时更审慎、更严谨,也让他们更严格履行公开承诺、带着企业更合规地经营发展。”张向荣说。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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