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25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4-036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4年5月24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35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张颖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公司非独立董事张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1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070,408,02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71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989,501,00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902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10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80,907,0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809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82,207,3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00,3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80,907,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9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1-5、7-12 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提案 6、13 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备战、尚斯佳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定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下午2: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35层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张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989,501,0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9026%。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0人,代表股份80,907,0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093%。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关于2024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8、《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47,324,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82%;反对22,913,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12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208%;反对22,913,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28%;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2、《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49,579,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16%;反对20,659,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29%;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378,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629%;反对20,659,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08%;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6,199,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2%;反对14,039,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72%;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998,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58%;反对14,039,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79%;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46,692,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76%;反对23,51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59%;弃权19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8,49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522%;反对23,515,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049%;弃权1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9%。

5、《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5,611,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81%;反对13,033,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5%;弃权1,763,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410,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07%;反对13,033,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47%;弃权1,763,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6%。

6、《关于2024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1,860,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59%;反对18,264,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9%;弃权28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659,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377%;反对18,264,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79%;弃权28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4%。

7、《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3,782,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85%;反对16,455,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0%;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581,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61%;反对16,455,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76%;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8、《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2,76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53%;反对15,881,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72%;弃权1,763,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563,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70%;反对15,881,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84%;弃权1,763,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6%。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4,268,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43%;反对15,702,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14%;弃权4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067,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71%;反对15,702,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07%;弃权43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2%。

10、《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4,603,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3%;反对15,6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2%;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403,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754%;反对15,63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83%;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11、《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37,136,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64%;反对33,10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1%;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8,936,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75%;反对33,101,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62%;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12、《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36,578,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82%;反对33,659,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63%;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8,378,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488%;反对33,659,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49%;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7,204,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00%;反对13,033,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5%;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00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390%;反对13,033,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47%;弃权1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尚斯佳(签名)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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