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5月25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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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1 股票简称:华锡有色 编号:2024-036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葆源、蔡勇、杨凤华、李晓晨、郭妙修:

2024年3月23日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有色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华锡有色对被合并方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负债进行计量时计算错误,导致2023年一季度、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有误。据此,华锡有色对2023年一季度、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更正,总资产分别调增8.86亿元、10.98亿元、10.93亿元;净资产分别调增8.18亿元、9.98亿元、9.93亿元;净利润分别调减682.69万元、1,210.99万元、1.629.05万元。

华锡有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黄葆源、现任董事长蔡勇、时任总经理杨凤华、时任财务总监李晓晨、现任财务总监郭妙修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华锡有色、黄葆源、蔡勇、杨凤华、李晓晨、郭妙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公司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警示函》所述公司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并已完成相关定期报告的追溯调整。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不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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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有色金属 证监局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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