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2024年05月25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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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4-040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

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总额由161,967,222.60元(含税)调整为165,199,858.56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众和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致使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376,665,488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于2024年4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49,726,85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1,967,222.6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0.37%。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如在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临2024-023号)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因公司发行的“众和转债”自2024年1月24日起开始转股,且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4年5月23日),公司总股本已由2023年12月31日的1,349,726,855增加至1,376,665,488股。

根据有关规定, 2024年5月24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期间,“众和转债”停止转股,且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已限制行权,公司总股本将不会再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4-038号)、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时“众和转债”停止转股暨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4-039号)。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调整后情况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截至2024年5月23日,公司总股本为1,376,665,488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5,199,858.56元(含税)。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 报备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

“众和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24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5月31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转股价格:7.04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6.92元/股

● 众和转债本次转股价格修正实施日期:2024年5月31日

一、“众和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5号)核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3,75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面值总额13.75亿元,期限6年。 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转股期限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9年7月17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5号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13.7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和转债”,债券代码110094。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众和转债”自2024年1月2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众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20元向下修正为7.04元,故本次调整前转股价格为7.04元。

二、本次调整“众和转债”转股价格的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P1 为调整后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本次调整“众和转债”转股价格的结果

1、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2024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临2024-041号)。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约定及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众和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P1=P0-D=7.04-0.12=6.92元/股

因此,“众和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31日起调整为6.92元/股,自2024年5月31日起生效。

“众和转债”自2024年5月24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暂停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5月31日)恢复转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991-6689800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4-043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5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11份。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关联董事孙健、边明勇、陆旸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临2024-044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关联董事孙健、边明勇、陆旸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临2024-045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第(一)、(二)项议案发表了专项意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 报备文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4-046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5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5份。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临2024-044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临2024-045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第(一)、(二)项议案发表了专项意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5日

● 报备文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4-044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有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事项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4、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5、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相关事项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6、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7、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8、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330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可行权数量为1,318.50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8%,并于2022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9、2022年12月30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回购价格为4.91元/股;注销股票期权120,000份。相关事项于2022年12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0、2023年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实际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26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40元/股,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52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3元/份。相关事项于2023年1月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1、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2、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3年10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3、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13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可行权数量为1,534.40万份,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14%,并于2023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14、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注销股票期权676,000份。相关事项于2023年11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在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5、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于2023年11月14日结束,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注销了已到期未行权的1,318.50万份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于2023年12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在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6、2023年12月2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98,000股,回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63元/股,回购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5.12元/股。相关事项于2023年12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7、2024年1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8、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28,000股、股票期权56,000份。相关事项于2024年3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在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9、2024年3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20、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35,000股、股票期权70,000份。相关事项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在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二、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原因及方法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配股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2022年4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同意以总股本1,347,404,8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于2022年5月12日实施完毕。2023年4月25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同意以总股本1,350,024,8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于2023年5月18日实施完毕。2024年4月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同意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将于2024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机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5.05元)-V(0.19元+0.35元+0.12元)=4.39元/股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5.40元)-V(0.35元+0.12元)=4.93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时,回购价格需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上述调整后的回购价格4.39元/股、4.93元/股均不包括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在实施具体回购时将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支付激励对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拟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律师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4-045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有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事项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4、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5、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相关事项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6、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7、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8、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330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可行权数量为1,318.50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8%,并于2022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9、2022年12月30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回购价格为4.91元/股;注销股票期权120,000份。相关事项于2022年12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0、2023年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实际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26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40元/股,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52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3元/份。相关事项于2023年1月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1、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2、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3年10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3、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13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可行权数量为1,534.40万份,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14%,并于2023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14、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注销股票期权676,000份。相关事项于2023年11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在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5、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于2023年11月14日结束,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注销了已到期未行权的1,318.50万份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于2023年12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在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6、2023年12月2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98,000股,回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63元/股,回购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5.12元/股。相关事项于2023年12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7、2024年1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8、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28,000股、股票期权56,000份。相关事项于2024年3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在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19、2024年3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20、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35,000股、股票期权70,000份。相关事项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在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二、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情况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七)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具体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90元/股调整为9.55元/份;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43元/份调整至9.08元/份。

3、2024年4月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同意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将于2024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机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9.55元)-V(0.12元)=9.43元/份。

根据上述调整机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9.08元)-V(0.12元)=8.96元/份。

综上,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55元/股调整为9.43元/份;本次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08元/份调整至8.96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拟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律师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76,665,48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5,199,858.56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①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8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③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8 元。如相关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亦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2 元;待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18 号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联系传真:0991-6689882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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