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05月25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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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4-037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共有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1、经公司核查,核查对象聂卫华、贾维银、黄莉丽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履行已披露的增持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进行的增持行为,增持目的系为践行以“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始终坚定看好公司和行业前景,并将继续与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奋斗,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经营质量,同时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且开始增持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及于2024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经公司核查,核查对象周书楷、孙风涛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人员均不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4-036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生物医药园支路59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聂卫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黄莉丽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为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鹏、王文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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