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萧峰
2023年5月11日晚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易事特;证券代码:300376)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30018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01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近日,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收到法院消息,已受理第一批投资者诉易事特案件,目前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5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定期报告多计营业收入,收到警示函
2022年10月26日,易事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5号。广东监管局对易事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截至目前,公司未进行差错更正。同时,公司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公司迟至2021年6月25日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2023年预计业绩同向上升
2024年1月30日,易事特盘后公告《2023年度业绩预告》。2023年预计业绩同向上升,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1,408.77万元–58,752.8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36,408.77万元–43,752.8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12%-44.35%。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既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在国资股东的积极支持下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在国家“双碳政策”和能源结构改革的背景之下,结合公司自身的技术研发和营销推广优势,在产业数字化、智慧能源两大战略板块业务上加大拓展力度,实现了光伏、充电桩、储能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领域持续聚焦,针对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差异,对核心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研发与迭代升级,产品竞争力不断提升,充电桩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受益于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公司以光伏、储能业务联动发展模式促进业务快速推进,2023年,公司进一步丰富储能产品线,提高储能市场开拓能力,提升储能业务交付能力,储能产品的出货量较去年同期取得显著增长;受益于公司三门峡电池组装产线的投产和良率提升,公司储能产品的综合成本持续下降,实现良好收益;光储业务的提升带动公司年度整体收入及净利润增长。预计公司2023年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约为15,000万元,主要为报告期内光伏电站处置收益、往期客户预收款转收益以及政府补贴等收入。
目前,易事特的索赔正在进行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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