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13日 01: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债券代码:113068 债券简称:金铜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铜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1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21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年3月26日

● 回售期内“金铜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13元/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金铜转债”。截至目前,“金铜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面值总额1,45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金铜转债”,债券代码“113068”)。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对“金铜转债”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及延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铜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金铜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金铜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金铜转债”第一年的票面利率0.20%,计算天数为231天(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3月14日),利息为100*0.20%*231/365=0.13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13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金铜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铜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068”,转债简称为“金铜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21日。

(四)回售价格:100.1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金铜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4年3月26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金铜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金铜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金铜转债”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3005059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债券代码:113068 债券简称:金铜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5号)同意注册,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田股份”)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45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45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830,188.68元(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49,528.2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5,120,283.0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3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439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8万吨小直径薄壁高效散热铜管项目”变更为“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铜管生产项目”,募投项目变更涉及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2,171.86万元(含利息)全部用于新项目“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铜管生产项目”投资。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金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公司将原用于“年产8万吨小直径薄壁高效散热铜管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33150198373600003511)调整用于“泰国年产8万吨精密铜管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金田铜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铜管”)、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田铜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香港”)、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金拓国际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拓香港”)、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公司金田铜业(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金田”)、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方投行。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李金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田铜管、金田香港、金拓香港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泰国金田,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方投行。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李金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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