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2024年01月13日 02:1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盐城芯联智合企业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参与芯海科技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股东为盐城芯联智合企业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联智合”或“出让方”);

●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2,848,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0%;

●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截至2024年1月10日出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芯联智合为芯海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合计持股超过芯海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芯联智合间接持有芯海科技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芯联智合为芯海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合计持股超过芯海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芯联智合间接持有芯海科技股份。出让方启动、实施及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内。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2,848,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0%,转让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量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4年1月1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认购的报价结束后,中金公司将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邮箱或专人送达时间(若既邮件又派专人送达了《认购报价表》,以中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有效《认购报价表》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2、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2,848,512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3、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2,848,512股时,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金公司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包括:

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风险、控制权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芯海科技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经营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芯海科技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三)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存在因出让方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突然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五、附件

请查阅本公告同步披露的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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